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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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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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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5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8〕72号
文件名: 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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