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10 15:24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二)定额执行期
本公告明确定额执行期可跨年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可为季(月)、半年。
(三)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幅度的申报
本公告明确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且需缴纳税款的,需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情形
本公告明确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依职权调整定额的情形
本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六)简化定期定额户税款征收方式
本公告明确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采用自助办税终端机或网上税务局自行缴纳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七)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比例
本公告明确了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或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因本公告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且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密切,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稿下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doc
(17.5 KB, 下载次数: 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