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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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第五十七条 一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一):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4.建账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5.清算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一人有限公司: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5、分配剩余财产; 6、终结清算工作。 (公司法没有说明一人有限公司如何清算注销,这是自行查询的结果。)
国有独资公司: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股东批准; 3、对外经济贸易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工商、银行登记注销。 (公司法没有说明国有独资公司如何清算注销,这是自行查询的结果。)
6.管理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7.盈利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人有限公司: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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