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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增值税指令目的在于协调成员国增值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解决其不能各自独立解决的问题。因此,欧盟增值税指令着重在跨境交易,一方面针对提供服务的纳税地点确立了目的地原则,并从2015年开始生效。根据该原则,服务在客户所在地征税。客户的所在地包括客户的机构所在地、永久性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目的地原则解决了跨境重复征税或者不征税的问题,完成了其主要目标之一。另一方面,欧盟增值税指令针对另一个目标即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开展了征管创新。
目的地原则理清了“钱归谁?”的问题。征管创新了回答了“谁来收?”以及“如何收?”的问题以最大化征管效率。欧盟现行的增值税征管方式例外之中有例外。多层的例外显示了欧盟处心积虑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初衷。
针对B2B服务,欧盟提出了逆向征收制度。按照一般的思维,服务的提供方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应当在顾客一方所在地纳税。考虑到纳税人异地纳税不方便,本着便利原则,欧盟规定了顾客一方支付服务费时,扣除相应的税款交给给其所在国税务机关,余额支付给服务提供方。这就是逆向征收。
但是针对B2C服务适用逆向征收的方式就很不经济,因为B2C的顾客主要是不计其数的、分散的个人,让个人顾客来代扣税与降低合规成本的初衷不符。因此,欧盟规定B2C服务仍然由服务提供方来纳税。但是,服务提供方异地纳税不方便的问题仍然需要解决。为此欧盟推出了MOSS制度,后来又针对数字服务将其升级成为OSS制度。
一、MOSS提醒您一站交清
从北京开车去天津,早年要交三次高速费:第一次出北京进河北,第二次出河北进天津,第三次在天津出高速。总共90公里要三次停车缴费,你说闹心不闹心?现在好了,中间的主路收费站都拆了,天津出高速时一次性缴费,拥堵减少了车速提高了,司机的体验也提高了。高速公路这方面,天津的收费站收了费去和北京河北分割,谁也不吃亏。MOSS制度也是这个意思。

关于MOSS的欧盟增值税法规(以下简称“MOSS法规”)从2015年开始实施。其适用对象为数字服务,包括:
第一,电讯服务;
第二,广播以及电视播放服务;
第三,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简称“电子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自动化程度较高,依赖于信息技术。
B2C的电子服务的提供商太难了。它们的顾客遍及欧盟各成员国,根据目的地原则需要在所有的欧盟国家缴纳增值税,这样很不方便。于是欧盟就推出了这个微型一站式服务站制度,简称MOSS。MOSS的原理就是服务提供方只在一个国家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缴纳增值税,别的国家就不需要注册不需要纳税了。这一个国家收了税,再按照目的地原则和别的国家去分割收入。这个制度用欧盟26个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结算,避免了无数服务提供方分别向各国纳税导致的巨额合规成本,或者说用成员国政府的负重前行换来了纳税人的岁月静好。
服务提供方可以选择向一个欧盟成员国来纳税。选择的范围首选是自己的注册地,其次是营业地。如果有在欧盟多个成员国都有营业地,可以任选其中一个国家。如果是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则可以选欧盟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去纳税。但是,MOSS只适于跨境销售,纳税人国内销售没有理由给别国政府添麻烦,就不用到MOSS这里来捣乱了。

根据目的地原则,如果接受服务的顾客不在欧盟范围之内,那么欧盟就不征收增值税;反之如果接受服务的顾客在欧盟范围之内,那么欧盟就要征收增值税。非欧盟成员国企业向欧盟的顾客提供服务如何纳税?MOSS指令规定,不光是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指营业地址或者是固定场所在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可以享受MOSS,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是指没有在欧盟区域内营业或者在欧盟区域内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企业,一般是远程销售企业。这些远程销售企业可以根据顾客来源在欧盟内任选一个成员国纳税。
二、OSS养成记
从MOSS到OSS,少了一个代表“Mini”(微型)的“M”,标志着MOSS扩围了。OSS法案又叫电子商务政策,把服务商岁月静好的征管待遇,从电信、广播电视、电子服务三类纳税人扩大到了向欧盟成员国的终端顾客远程销售货物以及提供任何服务的纳税人。这一批政策从2017年12月5日被纳入了欧盟法规,随后又进入了欧盟增值税指令以及增值税实施细则。该法案原定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由于近期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2月1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EU)2020/194号实施条例,决定将生效日期推迟半年到2021年7月1日。目前欧盟在加紧更新其信息系统,为生效做好准备。
OSS法案涵盖以下业务行为:
- 有B2C服务;
- 欧盟成员国之间远程销售货物;
-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若干国内货物销售;
- 以寄售的方式远程销售从第三国进口的低价值货物(150欧元以下);
电子商务从业者众多,规模差别很大。对此,欧盟的OSS法规一方面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应被视为商品的提供方,从而负有收取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另一方面针对小微企业引入了两个门槛来简化其增值税合规义务:
-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跨境提供电信、广播电视以及电子服务,年收入额1万欧元以下的,一般不采用OSS方法,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来征税;
- 针对年收入额10万欧元以下的纳税人简化MOSS下的合规义务。例如,确认顾客所在地的证据要求从原先需要两项简化成现在的一项。
(EU)2020/194号实施条例规定了OSS下的具体的登记办法,包括进口一站式服务站和一站式服务站申报表。纳税人根据规定选择地点进行登记纳税。
三、考虑过海关的感受没有?
OSS涵盖了跨境电子商务,这不免与海关的管辖范围发生重叠,因为电子商务终究涉及货物进口,而货物进口本来是海关的管辖范围。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不存在海关,因此,只有非欧盟国家的商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远程销往欧盟的商品才会涉及管辖重叠。
重叠之下如何处理?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欧盟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海关缴税或者通过OSS缴税。如果选择OSS,就会适用OSS下针对从第三国进口商品远程销售的一个新的进口计划,该计划适用于150欧元以下的进口商品。这个进口计划下,销售方在进口环节不用交税快速通关,等他销售给欧盟的顾客的时候,再收取增值税并向纳税注册地国家缴纳增值税。这个计划不仅加速了通关,而且可将向欧盟各国出口的货物的增值税集中在一处(OSS登记国)缴纳。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OSS的初衷是便利纳税人,因此尽管是一系列便利措施,也没有强制纳税人接受,而是设置为可选项。因此,有些情况下纳税人仍有可能不选择OSS,而选择在海关缴纳增值税。针对这类纳税人,欧盟又推出了另一项便利措施,即允许由进口商、邮局、快递公司或报关代理来代为报关,按月纳税。
四、最后,我们谈钱
OSS不只方便纳税人,降低合规成本,促进跨境贸易,还将有利于防范增值税逃税欺诈,保证欧盟的企业公平竞争。据测算,以上方案将会为欧盟每年增加70亿欧元的财政收入。可见,欧盟的负重前行是帮助别人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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