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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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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11: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80717160939002&LM_ID=31001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财税政〔2018〕43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吴祖丽 于 2020-4-10 11:06 编辑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pdf (1.68 MB, 下载次数: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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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80717160939002&LM_ID=31001  发表于 2020-4-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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