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奖金标准(元)
| 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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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
| 第五条第一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包括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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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0
| 第五条第二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五条第三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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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00
| 第五条第四项超过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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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0
| 第五条第五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条第六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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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8000
| 第五条第七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罚款金额90万元以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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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000
| 第五条第八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第九项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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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 举报第五条第八、九项内容且能带领环保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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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000
| 第五条第十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规定情形,构成环境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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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 举报第五条第十项内容且能带领环保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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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00
| 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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