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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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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10: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1/12/27/art_70_16285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4-24 20:36 编辑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的符合《公告》规定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后即可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限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至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进行一次性申报。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和程序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专项申报报告,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说明损失的类别、原因、金额及对应的政策依据条、款等,同时附报《公告》规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含不跨省)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复印件向总机构上报。总机构在对其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的同时,对各分支机构发生并已申报的资产损失按清单申报方式一并申报。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后,对纳税人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保留后续管理的权利。符合要求的,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改正并经受理后,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纳税人已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评估、核查,对纳税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核查表》(附件3)。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并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切实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防止出现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缺位。

  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跟踪管理的事项,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制《 国家税务局 年度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

  省局每年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进行抽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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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1/12/27/art_70_162850.html  发表于 2020-4-2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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