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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社会保险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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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10 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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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社会保险费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0977236&idx=1&sn=9067ffab044f99d90785a1e4b01f9506&chksm=f76a8fa6c01d06b0f9721d1a038a97e3c3875d5049be47e4e22c9e27b8024a0a046081e21db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9
二维码:
-
1.山东省内城乡居民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什么渠道打印社保缴费凭证?
答:(1)山东省内城乡居民通过支付宝、微信、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银行端凭证缴款等方式缴纳社保费时,可以通过以上四种渠道的证明打印模块打印社保缴费凭证。
(2)山东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完成缴费后,税务部门可以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完税证明是缴纳社保费的记账凭证。完税证明开具方式:
①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缴费完成后可以打印);
②从电子税务局打印(正常情况下为缴费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可以打印)。
2. 社保费缴费后多久可以打印缴费证明?
答:缴费证明需在缴费成功3日后(节假日除外)到办税服务厅或社保大厅“税务征收”窗口打印。
3.山东省内城乡居民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什么途径自主缴纳社保费?
答:(1)山东省内城乡居民自主缴费方式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①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缴费: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办理。
②通过微信端缴费: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信办税-社保费-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在线缴费即可。
③通过支付宝端缴费:登录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社保费缴纳”,确认授权后,选择“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缴费。
④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在弹出页面点击右上角的“登录”,在弹出页面下方扫描“移动办税”二维码,下载app
⑤通过银行柜台缴费:去附近银行柜台,告知要缴纳社保费,根据银行要求提交资料进行缴费。
⑥通过税务局办税大厅缴费(不推荐):带身份证到缴费人所在辖区的税务局办税大厅(或政务大厅)的社保专窗进行缴费。
注:不推荐原因——若缴费环节存在问题,缴费人可能需多次往返大厅;部分地市未开展该项服务;大厅人多排队耽误时间。
(2)山东省内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途径为:
2019年4月1日起,山东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税务端前台和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通过什么途径查询社保缴费情况?
答:(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查询途径:
机关事业单位完成申报缴费后,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统计】模块、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各类社保费申报缴纳明细,也可到社保缴费窗口进行查询。
(2)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查询途径:
①缴费人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
a.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app: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局后,进入“社保费缴纳”模块,选择“社保费缴费查询”模块,(在此之前请确保在缴费页面添加过自己)选择自己的姓名,选择相应的缴费日期和险种,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到缴费成功的记录。
b.通过微信端:缴费人登录山东税务公众号后,进入“社保费”模块,选择“社保费缴费查询”模块,(在此之前请确保在缴费页面添加过自己)选择自己的姓名,选择相应的缴费日期和险种,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到缴费成功的记录。
c.通过银行柜台:查看交费时的银行回单。
d.通过税务局办税大厅(不推荐):带身份证到缴费人所在辖区的税务局办税大厅(或政务大厅)的社保专窗进行查询。
注:不推荐原因——若缴费环节存在问题,缴费人可能需多次往返大厅;部分地市未开展该项服务;大厅人多排队耽误时间。
②缴费人查询代他人缴纳的缴费记录
a.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app: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局后,进入“社保费缴纳”模块,选择“社保费缴费查询”模块,(在此之前请确保在缴费页面添加过代缴人并没有在列表管理中删除过代缴人,并替代缴人缴费成功。)选择代缴人的姓名,选择相应的缴费日期和险种,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到缴费成功的记录。
b.通过微信端:缴费人登录山东税务公众号后,进入“社保费”模块,选择“社保费缴费查询”模块,(在此之前请确保在缴费页面添加过代缴人并没有在列表管理中删除过代缴人,并替代缴人缴费成功。)选择代缴人的姓名,选择相应的缴费日期和险种,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到缴费成功的记录。
c.通过银行柜台:查看交费时的银行回单。
(3)缴费人查询通过所在村委会代缴的缴费记录
由村委会有关人员以虚拟户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点击“我要办税”——“委托代收社保费”——“城乡居民虚拟户申报”——“城乡居民虚拟户缴费证明开具”模块,根据提示操作打印缴费证明。
(4)缴费人查询通过第三方委托代收机构代缴的缴费记录
第三方委托代收机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委托代收社保费”——“查询统计”——“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数据查询”,根据系统提示操作。该查询结果可以导出。
(5)通过人社部门查询社保费缴纳记录
5.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多缴的社保费可以退费吗?
答: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因误收多缴以及费率、费基调整或者政策实施延误等原因导致多缴社保费的缴费人,可以到省人社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缴窗口(40-43号窗口)申请办理退(抵)费。社保费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社保部门核验、财政部门审批、从社保部门支出户退给缴费人”的模式。
城乡居民社保费:联系缴费人所在辖区的税务局办税大厅(或政务大厅)的社保专窗,根据要求提交资料,等待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人社部门退还。
6.山东省内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缴费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第一步:客户端下载。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sd-n-tax.gov.cn/)下载客户端,并根据提示完成在本地电脑的安装。
第二步:客户端登录。缴费单位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账号)和社保单位单位编码(初始申报密码s1234567或社保单位编码后6位)登录单位客户端。初次登陆后请更改申报密码。
第三步:社保费申报。选择“社保费申报-缴费”模块,不需要录入数据,客户端自动接收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申报数据。操作人员按提示勾选需要申报的数据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输入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
第四步:费款缴纳。在“费款缴纳”-“缴款”模块进行缴款。选择需要缴款的申报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在“费款缴纳”-“缴款记录”模块可查询缴款结果。目前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费、网银缴费三种方式。如需要税收完税证明,请您到税务前台直接换开。
7.微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如何为他人代缴?
答:点击进入微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选择缴纳费种,进入后点击“增加人员”。输入增加人员信息,保存后,选择参保人,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页面缴费。
8.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9.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10.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较大,请问能否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因此,缴费人享受什么样的社保费减免政策,取决于缴费人的参保方式。
相关链接:
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货务和劳务税类
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企业所得税类
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个人所得税类
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财产和行为税类
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资源和环境税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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