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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沈阳市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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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0 04: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热点】沈阳市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6168&idx=3&sn=f229fc5af83eaea8439dbdae5e3c4ddc&chksm=8baf1f34bcd8962264253f0e383ce48454de6a783bc622fda826f31fa5b4d04568ef22e9a9f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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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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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后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自2020年9月6日起执行,政策执行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二手房过户时间为准。
三、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原文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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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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