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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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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09: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5/20180706092556305.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7060932113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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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25号修改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署,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对全市16个行政区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个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国地税机构合并、各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天津市各区税务机构共设立21个,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对外挂牌运行。各区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见附件。
       二、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各区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各区税务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成立的21个税务机构外,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并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决定,自7月5日起,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对外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两局有关税费征管的具体工作方式、内容、办税地点、纳税服务等暂保持不变,继续照常对外开展工作。
       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临港经济区并入天津港保税区的有关决定,自7月5日起,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保税港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对外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保税港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两局有关税费征管的具体工作方式、内容、办税地点、纳税服务等暂保持不变,继续照常对外开展工作。
       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税收业务衔接规则、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方式、纳税人行政复议方式、纳税人发票领用和在用税控设备衔接、已印制票证衔接、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衔接参照本公告第三条至第八条执行。
       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滨海新区有关功能区的税务机构设置及征管范围进一步作出调整,我们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一览表.rar (11.77 KB, 下载次数: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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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5/20180706092556305.shtml  发表于 2020-4-1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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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0 09: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目的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
       国家税务局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衔接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方式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关于“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关于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关于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关于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二、关于滨海新区部分税务部门机构变化的衔接
       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并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并入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地适应滨海新区功能区和街镇发展需要,《公告》明确:原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暂保持不变,继续行使其职权;其行政、业务印章及表证单书等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局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暂保持不变,继续行使其职权,其行政、业务印章及表证单书等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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