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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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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09: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7/20180815154850221.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8-14
政策解读: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815154429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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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稽查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和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稽查工作严格规范对接,天津市税务局对全市原国地税税务稽查机构撤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天津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均为天津市税务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和有关非税收入等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静海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津南区、宁河区、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承担天津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天津市东丽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区域内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等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自2018年8月15日起,上述新税务稽查机构正式挂牌对外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自行撤销,不再对外开展工作,其行政、业务印章、证书、文书等不再对外使用。
       三、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尚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新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天津市辖区内涉税违法举报。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工作,天津市税务局第一至第四稽查局负责受理主管区域内涉税违法的检举、举报和查办工作,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如税务稽查机构职责进一步作出调整,我们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税务稽查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一览表.zip (4.64 KB,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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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7/20180815154850221.shtml  发表于 2020-4-1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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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0 09: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运行,稽查工作严格规范对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目的      
       为了保障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逐步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确保严密有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稽查业务工作,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稽查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所属稽查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稽查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稽查业务衔接规则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尚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新税务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
     六、关于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关于涉税违法举报事项的说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天津市辖区内涉税违法举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至第四稽查局负责受理主管区域内涉税违法的检举、举报和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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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180815154429279.shtml  发表于 2020-4-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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