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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白露】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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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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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8 00: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今日白露】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355563&idx=1&sn=93ab1a1ce93a99aef368871dbd0c5039&chksm=bf27679e8850ee88c22432d26206a7da148eb0479fa7eb7a07e8414208cfb4363d182cdd79c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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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中国二十四节气



露从今夜白

月是故乡明

今天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白露。这个时节,天高云淡、气爽风凉,昼夜温差较大。在清晨,草木上会凝结很多白色的水滴,在晨光的照射下光彩夺目,因而得名“白露”。关于“白露”有很多脍炙人口的诗词歌赋,比如:

《诗经·蒹葭》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
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溯洄从之,道阻且长。
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月夜忆舍弟》

唐·杜甫
“戍鼓断人行,边秋一雁声。
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

在“白露”这一天各地都有很多相关的民俗活动,比如“收清露”、“祭禹王”、“喝白露茶”、“品白露米酒”以及“吃龙眼”等民俗。说起龙眼,其又称桂圆,是我们海南岛著名的珍果之一,与荔枝、香蕉、菠萝同为华南四大珍果。这不,“白露”过后,各种农作物相继到了丰收的季节,那么,关于农产品方面有哪些常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呢?小编为您做了如下梳理: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四、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第五条
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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