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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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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6 12: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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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6 12: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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