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税函〔202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延期至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无需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提交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核准后,即时办结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