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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每日一税】《是真的:经营所得亏损也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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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9-5 11: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0904 每日一税】

是真的:经营所得亏损也要缴个人所得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3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滴,盈利才缴所得税,亏损不缴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和个独企业例外,只因其个人所得税规则不同。现举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滴,盈利才缴所得税,亏损不缴所得税。

  但合伙企业、个独企业例外,只因其个人所得税规则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投资者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转让所得,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征税。

  因此,在实务中,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亏损,同一期间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因其不计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收入,单独计税,也应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注意:

  1.适用税率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适用税率是20%;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转让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适用税率是5%-35%。

  2.纳税申报

  无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亏损还是盈利,其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都要单独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与其经营所得是否盈利无关,特别要注意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

  案例: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利润总额-100万,其中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300万。

  显然,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9经营所得亏算-400不需缴纳经营所得个税,但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300万,需缴纳投资者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万元。

  思考: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利润总额-100万,其中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300万。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扣缴分红的个税60万,具有怎样的法律风险?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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