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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广东银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
2019 年 4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稽处【2019】150002 号),公司取得昆明华图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份(发票代码:5300123140,发票号码:02592279-02592280,03630516-03630525,03630538-03630540),上述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该局出具江税稽处[2019]15000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补缴增值税税款 254,652,88元、企业所得税 374,489.53 元、城建税17,825.70 元、教育费附加 7,639.59 元并对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决定、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29 日缴清上述税费及滞纳金共计 1,000,710.92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稽处【2019】150002 号),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暂时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取得发票时知道昆明华图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由于交易对方已失去联系,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导致需补缴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里对公司加收的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公司的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鉴于公司所受税务处理非公司主观故意导致,金额较小,公司已缴纳相关款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处罚,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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