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交接及后续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甘肃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及接收方案》(甘财税[2013]11号,以下简称《方案》)总体要求,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交接及后续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试点纳税人交接核实等工作 (一)做好试点纳税人名单交接工作 1.试点纳税人名单接收。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方案》列明的时间,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无欠税试点纳税人名单的接收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所有纳税人名单的接收工作。 2.确认试点纳税人名单。对于地税部门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在对照总局下发的《应税服务项目注释》进行核对的基础上,经国地税双方确认后,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二)做好税收信息资料核实及交接工作 对于《方案》列明的税收信息资料,负责接收的国税机关要安排专人赴实地逐户开展核查、核实和补正等一系列工作。重点就以下税收信息资料做好核实和交接: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开业日期、注册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报缴款方式、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 2.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纳税人2012年度及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营业收入情况。 3.发票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及月使用量;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还应逐户估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使用量、最高开票限额等发票核定信息。 4.享受未到期营业税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减免退税项目、减免退税方式、优惠政策起止日期等。 5.税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试点纳税人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减免税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信息采集表、税务稽查案卷等税收档案资料。省局负责协调省地税局交接征管电子信息资料,各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商同级地税机关交接纸质档案资料。 二、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税务登记 对于移交前的纯地税部门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新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移交前国地税共同管理的试点纳税人,交接后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补充完善有关信息。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继续沿用地税部门核定的定额,原则上地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一年内不变。 (三)关于发票管理 自2013年8月1日起,除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原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客运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13年8月31日外,其他一律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于按照“营改增”试点规定领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国税部门现有普通发票确实不能够满足业务需要的,由省局研究增加新的票种。 (四)关于申报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款,积极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短信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关于税款缴库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积极鼓励纳税人签订税库银三方合作协议,采用电子缴库方式。 (六)关于欠税 对于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属于地税部门征收的欠缴税款,由地税部门负责清理追缴。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干部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在试点纳税人的交接、信息的核实等方面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主动加强同地税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引导试点纳税人,以取得地税部门和试点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二)精心组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理清工作思路,严格按照规定,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到人,精心组织,群策群力,切实抓好落实。 (三)加强协作。各级国税机关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大局观念。通过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建立争议处理机制,召开工作例会等多种方式,积极研究解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交接及后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