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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小伙伴提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这个事情,需不需要缴纳个税?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今天小编给大家简单捋一捋这笔一次性补偿金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这么干巴巴的说,小伙伴们可能理解起来还不够透彻,
又到了“举栗子”的时候了!
■ 举例计算
2020年3月,A公司与甲、乙、丙三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甲员工已经工作三年,月收入5000元,公司给予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公司给予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5年,月收入12000元,公司给予补偿180000元。
该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200元/月。
要求: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解除合同发生在2020年,应适用新政策。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
2200*12*3=79200(元)。
甲: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金15000元小于792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乙:乙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为:90000-79200=108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3%,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0*3%=324(元)。
丙:丙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为:180000-79200=1008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应纳个人所得税:100800*10%-2520=7560(元)。
综上
从2019年1月1号起,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要按照上述新的计算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您看懂了吗?是不是很方便,超简单!
供稿单位: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审稿单位:连云港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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