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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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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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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4 04: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489667&idx=2&sn=ee7430e84485bb0d483f3fa024248d33&chksm=ec19cb0cdb6e421a285cf49bd571c9570a515e9fa96c3e874871af33e674a1c9c97498746c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3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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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意:江苏省纳税人享受的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一条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意:江苏省纳税人享受的标准为每户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二条

???

NO.2

#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

NO.3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三)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

???

NO.4

#咨询电话#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扬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7151387
高邮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4696022
宝应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0570515
仪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0291666
邗江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7982091
广陵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0820916
江都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86236633

税务部门
税收服务热线:12366
特服号:
扬州市税务局:96888772
广陵区税务局:96888778
邗江区税务局:96888773
江都区税务局:96888777
宝应县税务局:96888774
仪征市税务局:96888775
高邮市税务局:96888776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货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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