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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国税公告〔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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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4/1/15/art_70_164522.html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国税公告〔2013〕2号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省局在调研中发现,我省部分农产品经营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存在纳税人收购类发票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且带有一定普遍性,如违反规定跨省(区、市)或者在省内跨市(州)使用收购发票,收购类机打发票开票限额过高等,致使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风险增高,为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埋下了隐患。为强化普通发票管理,降低税收风险,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明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发票不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3〕2号)就省内跨市、县领购和开具发票的办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跨市(州)使用发票,在所在市(州)内跨县(市、区)从事经营活动,临时经营期限超过30天的,按照跨市(州)管理,临时经营期限不超过30天(含)的,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开具使用所在地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各地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严格收购类发票使用的地域范围。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实际收购业务发生地超出本县(市、区)范围的,一律在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临时经营期限超过30天的,领购和使用临时经营地发票,在临时经营期结束后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营地收购发票开具的数量、品名、单价、金额等;在本市(州)范围内临时经营期限少于30天(含),纳税人使用注册地发票。纳税人超范围使用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严格收购类发票的使用对象。收购类发票只限于纳税人向个人零散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等情形时开具,对于从事农业生产、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收购后再次向纳税人销售的,必须由销售方开具发票。

  3.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纳税人领用和开具各类收购发票的管理,对《甘肃国家税务局通用收购发票》(手工千元版,四联,规格:190mm×105mm),只限于纳税人在田间地头等上门收购时使用,对于其它情形纳税人需要使用收购发票的,一律要求其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规格:190mm×101.6mm),在机打发票开票限额的设定上,要结合纳税人日常经营情况及其经营规模、收购种类,合理确定其开票限额,对开票限额核定过高,明显超出向个人零散收购的实际情况,应调减纳税人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

  二、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密监控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展态势,对存在的涉税风险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大对转借、虚开各类收购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所附为外地证明或销售方身份证号码为外地号码,且相关资料无法有效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必须作为主管国税机关核查的重点。要坚决杜绝纳税人在外地收购、外地销售,货物未经过本地而所用收购发票为本地发票的现象。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集中培训辅导的方式,对发票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宣传和培训,在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长期宣传,对一些日常管理中纳税人经常涉及的政策规定进行整理并印制宣传资料,在纳税人中广泛发放,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升纳税人合法、合规使用收购类发票的意识。

  四、增强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以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的真实性为重点,强化风险分析,查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对本地区纳税人收购数量和本地区实际产量进行分析比对,从源头上加强控管。各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类发票,要进行发票真实性筛查,在筛查过程中发现有虚开现象的,要对纳税人开具的收购类发票真实性由筛查转入全面核查,对可能存在重大偷漏税嫌疑的要移交稽查。

  各级国税机关要举一反三,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查找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好省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内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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