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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企业:吸纳安置重点群体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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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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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 13: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漳州税务
标题: @复工复产企业:吸纳安置重点群体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EyNDAxOQ==&mid=2650892764&idx=1&sn=3a8f4e645e5e87ce536e733856ea577e&chksm=8ba6ab40bcd1225631d8851f98ad194ec30f5e9d1a77fcf27fb9cf4e4d1e74eb8f29569a92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2
二维码: -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就业置于“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之首,密切关注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影响,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大力援企稳岗。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复工复产的企业,如果您正准备招工复产,可以考虑招录“重点群体”哦,因为国家有税收优惠扶持!具体怎么规定,往下看↓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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