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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20〕21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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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 10: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9/1/art_57242_5736.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20〕21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20〕21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2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管理职责。各参保单位要密切关注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情况,对退休人员状况变动、银行卡注销变更、养老保险待遇未发放到位等情况,应及时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待遇发放工作正常进行。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发放银行卡信息出现错误,或因相关信息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多次发放失败的,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变更前,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代为发放。
三、参保人员去世后因注销银行卡等导致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发放的,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的继承人。
四、参保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再支付去世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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