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48
  • Tax100会员 27987
查看: 4671|回复: 8

[社保]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08

2020税务高考

2020-9-1 15: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文件编号: 人社部发〔2020〕13号
文件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经国务院批准,觉得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度、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检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业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检测工作的;

3、专业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没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调查、检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高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急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的。

(四)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二、发放办法

将津贴发放由原来的按天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就高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这算发放。

三、所需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由其参照地方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1979年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即行废止。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24日





3fd0c9f19c2143ebb3ac077a1165f755_750x0.jpg
17ff363aa0b74d5f9103ec19c2fcb8c9_750x0.jpg
f029e542a8f740a8889381a27c7433f5_750x0.jpg

点评

人社部发[2020]13号  发表于 2021-5-25 14:17
人社部发[2020]13号  发表于 2021-4-7 14:51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表于 2021-4-1 15:40
人社部发〔2020〕13号  发表于 2021-2-8 11:50
人社部发〔2020〕13号  发表于 2021-1-21 09:53
人社部[2020]13号文件是全国的吗  发表于 2020-9-22 11:05
人社部发〔2020〕13号  发表于 2020-9-16 18:3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