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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公中规〔2018〕7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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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 10: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wuhan.gov.cn/zwgk_10/zc/zcjd/tq/202001/t20200115_851483.html
发文单位: 武汉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公中规〔2018〕7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公中规〔2018〕7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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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送审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对《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订的基本思路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充分借鉴同等城市公积金中心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实际,完善原《提取规定》,出台与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相适应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本次《细则》力求在政策统一性、服务便捷性、使用公平性、执行规范性上取得突破。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的职责和分工。
(二)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频次及额度
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划分为住房消费类情形和非住房消费类情形,并明确各类情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频次及额度。住房消费类情形中的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买贷款本息两类情形,按职工购买住房的属性划分为首套房提取和改善型住房提取,首套房、改善型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认定,职工家庭最多只能就两套住房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兼顾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及保障性特点,有效防范违规提取产生的资金风险
为兼顾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及保障性,明确了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职工家庭符合多项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为有效防范违规提取产生的资金风险,明确了办理销户类提取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异地转入,且转入时间未满半年的,不得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确了应由分中心办理的特殊提取情形。
(四)规定了不同提取业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将应由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划分为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明确各类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完善租房提取政策,促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规定对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通过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住房租赁平台租赁住房的,可就一套住房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房管、不动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相关信息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查询,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规定职工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住房等约定提取业务的,可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委托,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规定首套房、改善型住房不再依据人民银行及房管部门的信息认定,简化了办事流程。
(七)规范了网上提取业务,体现了“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的政务需求
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落实我市“三办”工作要求;规定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部分提取业务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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