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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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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 10: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wuhan.gov.cn/zwgk_10/xxgkml/zcfg/fgl/202004/t20200402_987907.html
发文单位: 武汉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清单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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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清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二、指导部门 政策法规处
三、工作原则 合法、客观、公正
四、记录过程
(一)受理(立案)记录
依单位、职工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制作内部立案审批文书,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和中心分管领导意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除制作法定文书外,对一些易引起行政争议、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还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视音频记录的除外)。
(三)审查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送达执行
形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
(五)执法记录管理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视音频资料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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