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813
Tax100会员
32549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资讯答疑
›
大家聊税
›
灵魂拷问!专职律师能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高院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644
|
回复:
0
灵魂拷问!专职律师能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复制链接]
李威03
李威03
当前离线
积分
36336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36336
发消息
2020-8-31 13: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仅供朋友圈分享!投稿邮箱:szlaw@qq.com
何以琛是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担任专职律师期间加入深圳奥特曼公司,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后公司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何以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7500元及2016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的工资6114.94元、加班工资28500元等费用。
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属劳动关系,驳回了何以琛的全部请求。
何以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何以琛是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双方是提供及接受法律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对于何以琛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何以琛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事务所执业的期间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深圳中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何以琛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专职律师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公司主张,何以琛是专职执业律师,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律师在事务所执业的期间,向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何以琛在工作日需要在公司打卡上班考勤,出勤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同,何以琛接受公司的管理,为公司办理法律事务,公司则每月向何以琛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
,双方之间的以上特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故本院认为,何以琛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的工资6114.94元、加班工资28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500元、2015年度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6988.5元。
申请再审:根据律师法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禁止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何以琛在起诉状、上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为我方的法律顾问,且始终否认与我方签订劳动合同,二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错误。
(二)何以琛为专职律师,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二审法院认定专职执业并未禁止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律师协会曾认定专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规并予以处罚,各地法院多份判决也认定专职律师不得与律师事务所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省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
高院裁定: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相关合同的效力。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何以琛起诉时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法律顾问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也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双方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除考虑双方的陈述外,还应结合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何以琛在工作日需在公司打卡上班考勤,出勤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同,何以琛接受公司的管理,为公司办理法律事务,公司则每月向何以琛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何以琛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
双方之间既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本院分析如下: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照本案,
何以琛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向公司隐瞒自己的律师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故应为有效合同。
何以琛根据有效的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案件中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律师身份,存在过错,与本案事实不同。
律师行业协会对专职律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处罚,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法院不作干涉。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粤民申9200号(当事人系化名)
小编后语:
专职律师与其它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理由是专职律师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反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北京高院(2018)京民再89号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本案再审查明事实,本案被申请人李某是专职律师,其与博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之间纠纷可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还有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未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广东高院就持此观点,另外四川高院(2019)川民申4286号裁定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内容并非适用有律师执业证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该条规定也并非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点评!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劳动法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
劳动法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全实操技巧(北京/广州)
超过10万人下载
回复关键词“升级版”下载《全国法院200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汇编(2015)》
回复关键词“司法解释”下载《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意见指导案例汇编(2015)》
回复关键词“广东意见”下载《广东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
回复关键词“北京意见”下载《北京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
如何关注劳动法库
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哦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贵州
重庆
广西
山西
江西
2020税务高考
成功参与Tax100发起的2020税务高考活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