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管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划拨工作流程
佛房金管[2010]26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划拨工作流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审议通过我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方案,并送住房公积金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如省监管部门无异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按收支渠道把需分配的资金划付市财政。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可分配支配资金情况,函告市财政和负责全市廉租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以便进行下一步的资金划拨工作。
二、市管委会决议明确划拨对象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由市住建局统一向市政府申请将该资金直接划拨到各区;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发文给各区财政局并抄送市住建局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财政局收到该文件即为同时收到拨款。
三、市管委会决议明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由市住建局根据各区廉租房的建设数量向市政府提出使用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作相应的资金划拨。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