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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佛山市管公积金 佛房金管[2010]4号 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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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1 10: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fsgjj.foshan.gov.cn/fgzc/tq/content/post_1997948.html
发文单位: 佛山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佛房金管[2010]4号
文件名: 佛山市管公积金 佛房金管[2010]4号 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佛山市管公积金
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佛房金管[2010]4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就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职工使用提取个人明细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按照本中心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应资料。
二、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三、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提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
  
注:本通知所指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范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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