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津评办发〔2020〕4号
各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市级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活动。
二、清理内容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清理内容包括:
(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否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市委、市政府文件依据;
(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活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
(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活动是否对推动工作有实际意义,是否增加基层、企业、群众负担;
(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活动是否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向被评对象收费;
(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创建示范活动是否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滥发财物;
(六)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形。
三、清理方式
此次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到2020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抓好自查摸底、抽查核实、清理整改、巩固规范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9月1日—20日)。各市级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各区党委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自查工作。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要逐一登记、逐项核对,认真填写《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自查登记表》(详见附件),并于9月20日前报送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查核阶段(9月21日—10月12日)。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实地检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核查各单位各部门是否存在瞒报、漏报情形和清理内容所列的六种问题。对存在瞒报、漏报和清理内容所列问题的,上报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改阶段(10月13日—10月31日)。各市级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各区党委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清理整改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阶段(11月1日—30日)。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进行通报。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适用范围、申报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同时,建立长效机制,设立举报邮箱,鼓励社会各界监督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和中办、国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以及本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清理规范工作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同创新发展工作结合起来,同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结合起来,认真抓紧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完成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加大力度,严查违规。各单位要将清理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将本单位、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梳理清楚,特别是超范围项目、违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改头换面、大搞变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各细分内容要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不留死角,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不瞒报、不漏报。
联 系 人:梁金榜、刘增勇
联系电话:83218358、83218237(传真)
电子邮箱:srsjzfbzrmc@tj.gov.cn
附件: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自查登记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020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