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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政策解读:《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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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7/190122151127070044.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政策解读:《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政策解读:《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与服务工作水平,2009年12月30日起,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92号)。为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重新发文施行,政策内容未发生调整
业务受理标准
(一)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期限,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相应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期限,应提供客观事由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应征得银行同意,且变更期限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三、变更后利率标准
贷款利率,按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四、预售商品房贷款的预抵押变抵押问题
对于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期限变更业务时,应配合将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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