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904
  • Tax100会员 32565
查看: 526|回复: 0

[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2668

主题

2664

帖子

2668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668
2020-8-28 1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3/190122102406131070.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业务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由职业人员提供的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为个人缴纳、银行代收的社会保险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局指定代理公司代收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其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应由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予办理自由职业人员开户及转入缴存托管户业务。
  二、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开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三、有失业证并符合自由职业人员开户条件的,可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托管户。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托管户的转出业务比照暂存部转出办理。
  五、自由职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理提取业务时,前台受理人员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其他事项按提取规定执行。
  六、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的相关规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若自由职业人员当月缴存金额与上一月份缴存金额不符时,前台受理人员应主动询问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问题,并按规定调整。
  七、自由职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缴存基数为准。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