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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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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3/190122102144182852.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处:
为做好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0号令)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财〔2010433号)的规定,现就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驻青军队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持开户申请(需注明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妥的一式一联《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二张预留印鉴卡片,到归集柜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其他缴存事项,按照本市缴存规定执行。
二、军队文职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提取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军队文职人员户籍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解聘后回原籍或异地重新参加工作,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时,可根据本人申请和原聘用单位证明办理提取手续。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队文职人员,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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