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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今年受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又有新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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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12366】今年受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又有新的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497664&idx=2&sn=d1ec41e26b66b0176b61f31a9055c8e7&chksm=96d22949a1a5a05f9556eb7f0a12f457bf092e01d0ad24e3d523a67c955eb8b7c63578e733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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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受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又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

(4)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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