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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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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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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3: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固原税务
标题: 税收政策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zg1MjgwNw==&mid=2247485770&idx=1&sn=70cbf76293eaf39ae884012356c48424&chksm=fb045922cc73d0346760b04ee1b3f42504f49df04595587dbee150843f8c73cf20351bf368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6
二维码: -
来源:固原市税务局

1.问: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2.问: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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