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现将取消的十六项涉税证明清单予以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本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取消涉税证明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十九条 |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十九条 |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三条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四条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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