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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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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6 10: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dggjj.dg.gov.cn/gkmlpt/content/0/79/post_79847.html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新系统上线以后,我中心对缴存基数调整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5〕14号),管理逐渐规范,但业务运行过程中因单位经办人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尽检查核实责任,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确需重新调整,针对这一情况,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允许单位因更正错误进行二次调整基数。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需资料:
(一)申请二次调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清册。
(三)反映职工真实工资的材料(如上一年度工资明细或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地点:
我中心各办事处。
三、注意事项:
(一)单位须自首次调整基数办结之日起30日内提出更正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两次及以上更正不予受理。
(二)如我中心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或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存在疑问,需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或要求单位提供其他必要材料的,单位及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否则我中心可取消该笔或该职工的更正申请。
本通知作为东公积金通〔2015〕14号文件的补充通知一并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9日

PDF文件:东公积金通〔2015〕23号关于《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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