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6
  • Tax100会员 32580
查看: 541|回复: 0

[公积金] 东莞市管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668

主题

2664

帖子

2668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668
2020-8-26 10: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dggjj.dg.gov.cn/gkmlpt/content/0/80/post_80188.html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东莞市管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管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8日 财税字[1997]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入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2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工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