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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什么情形,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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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15: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2)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3)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5)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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