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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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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11: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jxzfgjj.cn/id_402806816f846982016fbce998bf0204/news.shtml
发文单位: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统计局
文件编号: 赣建金〔2019〕11号
文件名: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25 12:03 编辑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
赣建金〔2019〕11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赣建金〔2019〕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请各缴存单位按文件通知内容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以下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缴存基数时应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详见附件1、2、3、4)报管理中心核定。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职工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首月工资作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职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时间为上一年度的,可同步参与本单位当年度基数调整。
4、未办理2019年度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2020年6月之前完成办理,办理时如实按要求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提交中心核定。
5、缴存单位新增或启封职工操作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或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外,还需按要求填报《缴存基数核定表》,确定新增或启封职工的缴存基数,提交中心核定。
6、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单位性质勾选其他类,按照《其他企业类职工缴存基数核定表》附件4填写。
    二、其他
    1、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缴存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上调,确有困难上调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缴。
2、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确定以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缴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
3、为方便缴存单位提交,在单位性质勾选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核定表》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管理中心核定。
4、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xls (23 KB, 下载次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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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金〔2019〕11号  发表于 2021-6-1 11:13
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21-4-28 11:54
赣建金〔2019〕11号  发表于 2021-2-4 14:25
赣建金(2019)11号文件  发表于 2021-1-26 11:04
赣建金〔2019〕11号  发表于 2020-8-2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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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5 1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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