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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企业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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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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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4 19: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热点】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企业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498289&idx=3&sn=0b7f4fea1ec3bfd18cdb3d074bd93e39&chksm=f996a824cee12132f2ed394d0fb4d8c7669b96c56202e1cd35d3c3251ba08c15a82b803fed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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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当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呢?小编带您理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举个例子:比如说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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