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公积金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郑公积金〔2014〕31号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单位):
郑州市财政局于2014年6月30日印发了《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管费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已参照修订《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2014年8月7日
附 件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和规范管理中心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四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四项经费管理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厅 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管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项经费包括: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
第三条 四项经费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标准、专款专用;逐级请示、分级审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列支、高效透明。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部门预算和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四项经费预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开四项经费支出情况,提高经费支出透明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中心机关及县(市)区分支机构,其它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六条 会议经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管理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天(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八条 严格会议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类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如需在饭店召开的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饭店规格应在4星级以下),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协调使用。住宿费不高于180元/人、天,伙食费不高于90元/人、天,公杂费用不高于30元/人、天,合计费用不超过300元/人、天。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其他单位来我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所产生的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不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为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接待对象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费是指中心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中心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中心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报中心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将于年度11月25日前对中心上报的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将出具备案意见书。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中心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组织人事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培训场地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不高于150元/人、天,伙食费不高于8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不高于7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不高于50元/人、天,总合计不超过3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可以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即各项费用不超过280元/人、天),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即各项费用不超过245元/人、天),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四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高于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地点及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五章 差旅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是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临时到郑州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区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具体乘坐标准: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票据报销。未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乘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省内不超过150元/天、人,省外按当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按当地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 审批与报销
第三十三条 四项经费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部门或个人须在使用前认真填写审批表(见附表一),并经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四项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三十五条 报销程序:报销人需将票据提交财务室进行初审,后由各级领导分级审签。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四项经费支出审核,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报销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但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项目,不得报销凭证不全或超预算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四项经费报销程序:
(一)会议费: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正式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结算不得报销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费支出,不得采取多会并结或不定期结算方式列报支出,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报销未在定点饭店召开且费用高出定点饭店标准的会议费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接
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正式发票原件、公务接待审批表和公务接待清单。
(三)培训费: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
(四)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停车票、过路费及餐费等票据要及时报销,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各类报销发票应于公历12月20日前报销完毕。
第三十九条 报销前所有国税、地税、停车费等票据必须进行网上验证后加盖发票已审章方可报销。报销票据应按类别、金额大小依次粘贴。
第四十条 报销票据上的客户名称、日期及金额必须填写正确,出具发票的单位印章必须清晰可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为暂行规定,若遇上级财政部门颁布此类规定则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项经费使用审批表
活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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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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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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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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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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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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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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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支经费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 呈 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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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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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财务主管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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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中心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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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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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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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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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对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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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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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活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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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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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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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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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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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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