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公积金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建法【20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定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及时向管理中心汇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2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4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3份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