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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导读(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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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22 0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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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葫芦岛税务
标题:
税收政策导读(2020年8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g4MzI5Mw==&mid=2653455810&idx=2&sn=ba62cf6ac0b54d49f53ffbdb6462e08f&chksm=811f8e70b6680766be1f0961febf5163385af8743d994e919dfd4c86f8cfe9ae946261231e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1
二维码:
-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2.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
3. 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4.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出台;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修订;
6. 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主要明确: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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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解读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优惠政策
2
海南自由贸易港
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主要明确: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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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公告》主要明确: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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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出台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公告》附件执行。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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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解读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优惠政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等报表修订
202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23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②《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③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此外,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④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①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②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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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改哪了?
6
部分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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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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