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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征期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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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21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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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安税务
标题:
8月征期热点问题汇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g5MzUwNQ==&mid=2247486803&idx=5&sn=5b952bfed0b37dc9f6d1fc4b86f98e9b&chksm=fcd87f3dcbaff62b713e0941087533104ffff090e44afada5e1cf4c37addd3b009f0237d85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0
二维码:
-
1.增值税一般纳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报表时,在哪一栏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如何进行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5. 2020年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附: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政策规定】
2020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连同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应纳税款一并缴纳。该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操作说明】
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后,进入“税款缴纳”界面,
选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应月(季)度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款
,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
享受政策
”或“
我要缴税
”。如您选择“我要缴税”,还需进一步选择“买房买车积分落户”或“其他”原因,办结对应属期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如您已经完成了在5-7月份的纳税申报,可根据您的情形选择下列步骤享受政策。
情形一:
已申报
且
已缴纳税款
。
请前往您经营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并完成更正申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情形二:
5月份已申报
但尚
未完成税款缴纳
。
请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的申报页面进行申报更正(无需改动数据), 之后进入税款缴纳页面,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情形三:
6、7月份已申报
但尚
未选择是否享受政策
,也
未完成税款缴纳
。
请您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税款缴纳”页面,选中对应属期的税款,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政策”或“我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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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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