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的工作意见
苏房金[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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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保证中低收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业务管理原则
以当地房管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以政策优惠和服务优化为主要内容,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服务等全方位构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以封闭式、个性化服务管理为主要形式,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保障优势。
二、缴存业务管理
(一)通过查询“中低收入家庭数据集中查询库”,对月缴存基数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进行梳理和分类,建立台帐制度,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开展催缴增缴工作。
(二)定期关注中低收入家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变动情况,加强与职工单位联系和沟通,促进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水平。
三、提取业务管理
职工因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发生的所有提取业务,均由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直接办理,并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房提取
1、已付首期购房款的,凭购房首付款收据即可全额提取。
2、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每年可全额提取两次。
3、购房不贷款的,可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全额提取两次。
4、经当地房管部门公布认定的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与该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任一人员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不论是否在同一住址,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处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二)还贷委托提取
1、办理还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个人帐户可全额委托提取,不需保留留存额。
2、对已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同一户型段中其他家庭成员未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仍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四、贷款业务管理
(一)借款申请人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贷款最高比例为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
(二)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服务费全免优惠。
(三)贷后管理
1、密切关注“中低收入家庭数据集中查询库”,及时整理和更新贷款户的基本信息,掌握贷款户的还贷情况,重点关注非正常还款户的动向。
2、通过短信提示或电话联系,帮助贷款户制定合理还款计划,保证按时还款。
3、对于不能正常还款的贷款户,除按正常催还程序办理外,协同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五、服务操作管理
对中低收入家庭建立绿色优先通道,实行“个性化”和“一站式”的便捷服务。
(一)贷款办理:由专人引导、专柜办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贷款结构,包括年限、金额和还款方式等。
(二)提取办理:职工每次办理提取手续时,均需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专柜办理审核,经工作人员核准提取条件后,出具《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单》,职工凭该单到设在服务大厅内的承办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实行全程优质服务,提供相关服务指南和服务卡。
(四)开设中低收入家庭电话服务专线,提供热情、详细和周到的热线服务。
(五)与当地房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参与当地房管部门组织的“中低收入家庭摇号定房”活动,进行现场政策咨询服务。
(七)定期组织人员在售楼现场开展面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发放相关政策服务指南等材料。
(八)对出台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时通过短信平台、电话联系和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购房职工。
六、信息技术管理
(一)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相关数据的接收和导入
1、在房管部门完成年度中低收入住房摇号后,由业务科室联系取得相关电子数据,再转交给信息技术科。 数据主要包括申请编号、申请人(同一户型段内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房屋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信息技术科接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相关数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的格式转换、系统导入等工作,保证前台可在业务系统中查询到相关数据,可以办理中低收入家庭的提取业务。
(二)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软件的完善
业务科室根据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相关业务的管理要求,需对业务系统修改完善时,按《业务操作与控制手册》规定流程办理业务系统的需求申请,报批后由信息技术科按需求修改相关软件,实现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软件的完善。
七、其他
(一)市中心相关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应明确分工、积极配合、落实到位,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应定期对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协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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