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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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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 10: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dkyw/200712/879363afa3c548bf98e2cf169c62c04b.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07〕9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平性、互助性,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七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现对市区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含)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中有一方已利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第二(含)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4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60%。
三、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加上实际年龄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四、对符合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工继续实行扶持政策。
1、对已利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比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贷款手续。
2、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继续执行本中心《关于苏州市区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办法的通知》(苏房金[2005]75号)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各分中心、管理部同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zfgjj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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