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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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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dkyw/200711/051edc5f19a8493da93b010705f96def.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房金〔2007〕8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有关科:
根据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苏房[2007]6号)的规定,我市已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目前,中心城区(包括平江、沧浪、金阊、吴中、相城、高新、工业园区)已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并逐步在各县级市实行。为方便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购买二手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后,先到房屋所在区域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然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二、职工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购房证明材料为:
1、二手房买卖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4、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由市住房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出具);
5、原《住房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申请时,应审核资金托管协议中载明的资金托管开户银行及开户帐号,以及资金托管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无误后办理贷款的审批。
四、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贷款审批表,在借款人落实抵(质)押手续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托管帐户。
五、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加强与当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衔接,根据当地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实施时间,依照本通知精神协调落实相关操作事宜。当地尚未实施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zfgjj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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