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06〕6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方便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办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现就进一步调整和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最高限额等
(一)统一全市贷款的最长年限,即:新建普通住房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
(二)统一全市贷款的最高限额,即: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2万元,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三)统一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即: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
二、关于适当调整单身职工的贷款最高限额
对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单身职工,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限额,按上浮20%后取整,即: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关于住房买受人及配偶仅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购房合同(协议)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直接作为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如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配偶符合的,且作为共同买受人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按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与年限办理贷款。但借款人姓名必须与购房合同(协议)第一买受人相一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贷款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监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抄送:各承办银行房贷部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qibin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