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业务口径的通知
苏房金〔2006〕3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业务口径,方便职工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执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明确:
一、关于职工和配偶分别在两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贷款额度的计算苏州市区及所辖五市两区范围内,借款人和配偶分别在两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在其中一地购(建)自住住房,可以按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如有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也可并入计算。
二、关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共同借款人对《贷款业务规程》中关于“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借款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第1、4项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为: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中,子女及该子女配偶如双方均符合第4项、但其中一方不符合第1项条件的,可按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关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对《提取业务规程》中关于“购建住房、偿还贷款提取的,其次数在一年内最多不超过两次。”的规定,现明确为:职工一年内两次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含职工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的提取,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仍可再提取一次。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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