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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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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suzhou.gov.cn/szgjj/dkyw/200402/7393b12d7c2c4a3eab2728f72fc17956.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2004)1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资金二科联系。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

2、购买新建普通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20%,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30%;

3、已落实贷款担保;

4、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

(二)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借款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

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

二、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如申请贷款额新建普通住房超过房价70%以上或存量成套住房超过房价(自〈翻〉建房超过评估价)60%以上、且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在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开具担保承诺书;

(四)借款人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审批表,到指定的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帐户;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帐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提现。

三、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自(翻)建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如属自(翻)建住房的, 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经评估后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4、如借款人借贷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

5、如借款人借贷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四、贷款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定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为止。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自(翻)建住房的,其中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的一个月。

五、贷款限额标准和核定

(一)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下列两种标准计算,核定每一笔贷款限额:

1、按照购房总价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限额或最高贷款额度;

2、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限额,其中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核定;低于贷款限额的按申请额度核定。

(二)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第1、4项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所辖地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六、借款人对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一)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人或第三方帐户等额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七、贷款年限

借款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间;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
借款人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在其法定退休年龄上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十年。

八、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当利率调整时,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下年初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九、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当借款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十、分中心、管理部可依据本业务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的须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十一、本业务规程自2004年2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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